215、犯罪绝不能有追述期!(1/1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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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审判院接待室内,一审法官刘志鹏看着李晨的上诉状,气愤无比。
  当基层法官二十多年,他还是第一次被人质疑专业能力。
  说是询问,更不如说是指责。
  问题一,廖鸿强到底有没有持械聚众斗殴。
  在案件中,双方口供具有明显出入。
  廖鸿强的口供中,否认自己的聚众斗殴行为,声称自己拿棍棒是因为对方人数上的不等所带来的威胁,他的同学是拉架的,不应该属于聚众的成员。
  而另一方的口供中,廖鸿强等人全部参与斗殴,人人手持棍棒,长短不等。
  等询问对方为何不报警时,他们的回答:
  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,又没有太过严重的伤势。
  对方没有构成轻伤,也没有报案人进行举报,是武协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所审出来的结果,而犯罪嫌疑人与他人聚众斗殴,和另一起案件并无直接关系。
  换句话说:
  犯罪分子和别人打架斗殴被抓起来了,在审讯中发现他在很久以前还和别人发生过冲突,武协机关也顺藤摸瓜把曾经和他们发生冲突的人给抓了,理由就是多年前曾经和这个人发生了矛盾,违反了法律规定,这合理么?
  第二个问题,犯罪的实体性证据。
  在案件中,双方殴打的实性行为,只有对方的口供描述。
  而口供的描述中,武器的长短没有统一的口供。
  六个嫌疑人,六种说辞,武器到底多长?
  十厘米?二十厘米?还是五十厘米?
  既然有具体的所指,作为执法单......看到,哪怕是你直接交到上级审判院,他们也会把你的内容发送到原审判院。
  或许正是因为这样,上诉的内容才会这么难写。
  这玩意…
  也不是没有风险的…
  “那案件的发生不也是事实么?”
  刘法官听言反问,李晨闻言说道:“如何确定这件事情就是事实呢?
  单靠双方当事人的口供,证人证物都没有,您不觉得这个案件判的有些太勉强了么?”
  “还有就是,案件的追述期,这个案件明显都过了追述时效,那就不应该再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才对吧?”
  “你的上诉状可以完全去围绕证据展开不是么?”
  刘法官继续询问,李晨闻言则是开口询问:“难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您作为审判法官就没有责任么?
  你说我的上诉状有问题,行,那您告诉我我的上诉状的问题又是出在哪里了?”
  刘法官闻言无奈的叹了口气:“行吧,我知道了,你可以走了。”
  “好的,刘法官。”
  李晨转身离开审判院,接待室内就只剩下了刘志鹏一人。
  看着手中的上诉状,有些头疼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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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东西要是交上去,百分之八十要被打回来进行重审的。
  “我当时怎么就判有罪了呢?”
  刘志鹏心中有些疑惑。
  好像是…
  对地检署的信任?
  被告人承认自己做过违法行为,判刑难道有错么?
  算了…
  ......不想这么多了,下午还要开庭。
  想到这里,刘志鹏也没有过多的疑惑,而是准备将上诉状复印两份,一份交给负责起诉的地检署检察员,另一份自己保存,原稿则是交给他的上级审判院。
  至于上级审判院怎么做,那不是他所思考的问题。
  有错就要认,自己既然做错了就要得去改正,这才一个审判员应有的担当。
  地检署。
  收到审判院上诉状的王检察员看着这份复印件忍不住皱起眉头。
  他是真没想到,犯罪嫌疑人新找的律师竟然这么大胆,敢公然指责他们执法单位的不是。
  不过就案件的本身来说,对方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上所指出的问题也没有什么不对。
  证据问题、案件的追述期…
  可站在自己的位置来思考这这个问题:
  犯罪嫌疑人曾经到过罪,只是因为当时没有被发现而已。
  现在发现了,总不能装看不见吧?
  这件事情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看,也没有多大的问题。
  毕竟自己在提审的时候也曾询问过他口供的问题,他自己也说有任何的违规行为。
  曾经组织参与过斗殴行为,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才对。
  老百姓经常希望他们执法单位办事公平公正。
  这件事情,他就是公平公正。
  首先,他没有冤枉一个好人,那就理应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才对。
  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,就是他们执法单位该做的事。
  而在一审的时候,他就这一问题和对方的律师发生过十分激烈的辩论。
  一个犯了法的人,不应该因为时间长久就忽......略了他的犯罪行为。
  犯罪没有追述期,也不应该有…
  (本章完)
  
  略了他的犯罪行为。
  犯罪没有追述期,也不应该有…
  (本章完)